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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清省政协委员接力发声建议 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机制

来源 : 政协清远市委员会 发布机构 : 政协清远市委员会 日期 : 2018-1-26 9:15:00

 


    作为构建粤北生态屏障的重要部分,清远北部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发展备受关注。对于这一问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近年来多次在省两会上呼吁,省级层面加大对生态转移支付的力度。

    此次参加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省政协委员、农工党清远市委主委、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陈景勇也就这一问题发声,建议完善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机制,在转移支付和奖补机制上向粤北倾斜,取消对生态功能区的GDP考核。

    生态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机制

    不完善制约发展

    作为全省生态主体功能区试点市,在去年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清远市委书记葛长伟曾表示,清远推进生态功能区建设,“为了让下游珠三角居民喝上干净的水,清远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了一些发展机会。”他呼吁省级层面加大对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力度,逐步健全下游对上游的生态补偿机制。

    对这一问题,陈景勇介绍说,目前全省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共有21个,清远北部的三连一阳地区都位列其中,粤北的韶关、清远两市有11个,对于构建粤北岭南生态屏障至关重要。

    但由于生态转移支付、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转移支付、奖补标准偏低,这些被定为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一方面由于限制了工业发展,财政收入降低,同时为了保护生态功能区需要投入较多资金,增加了地方财政压力,而省、市设定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额度低,不足以解决生态发展区域的需求,这导致生态功能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丧失全面发展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的机会。“转移支付和补偿标准不提高的话,保护也是一句空话。”

    陈景勇还分析说,大部分的生态转移支付,都是以“项目”或者“工程”的模式进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缺乏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给政策实施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同时,我省一直以来未有关于横向转移支付方面的试点。

    建议根据流域生态保护情况等

    设立奖惩机制

    陈景勇认为,省委、省政府有必要对省内生态功能区建立健全全新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建议加大对地方的生态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财力性转移支付范围。转移支付对粤北生态功能区倾斜,集中力量在韶关、清远打造连片的、规模较大的生态保护区。

    陈景勇在提案中建议在目前生态发展地区,大幅度提高生态转移支付力度,尤其是对生态保护完好的县,给予充分的财力倾斜,提升对生态保护的激励性;制定相应的生态指标标准,在转移支付上应尽量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给予地方财力支配权,避免生态地区出现“专户资金成堆,锅里无米下炊”的现象。

    “流域水源保护为下游绿色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土流失、提高供水功能和防治水质污染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理应给予流域生态补偿。”陈景勇还表示,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根据流域生态保护、出境水水质、生态公益林等情况设立奖惩机制,给予生态补偿。

    他建议完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挂钩“绿色指数”(包括林、水、气等反映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因素)进行分配,由各县(市)统筹用于生态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

    考虑到粤北生态生态功能区的实际情况,提案建议重新核定粤北生态功能区特别是民族县的转移支付基数,使其人均可支配财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继续实施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

    为体现对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的照顾性,陈景勇建议同时调增民族县的新增转移支付系数(或增加民族系数),使其略高于一般生态发展地区。具体为少数民族综合增长率高于6%时,综合增长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可获得600万元的协调发展奖励。

    建议提升生态指标权重

    不再考核GDP指标

    根据我省近年来实施的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对生态功能区县的综合增长率指标考核权重为GDP占20%、上划省“四税”收入占30%、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20%、生态环境保护占30%。

    陈景勇建议省将生态功能区县的综合增长率考核指标由四项调整为三项,即不再考核GDP指标,只考核“四税”指标(建议由占指标权重30%改为20%)、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指标(占指标权重20%)、生态保护指标(建议由占指标权重30%改为60%)等三项指标。

    采写:清远日报记者  毛远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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